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以及校外任职和兼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17/06/22
  • 编辑:
  • 点击率:

吉农大字[2017]106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以及校外任职和兼职管理规定(试行)》业经2017年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积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以及校外任职和兼职管理规定(试行)

2017年6月22日

附:

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以及校外任职和兼职

管理规定(试行)

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文件要求,结合《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7〕21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离岗创业以及校外任职和兼职管理,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范畴

(一)离岗创业是指我校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开现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离岗创业的行为。

(二)校外任职是指教职工在校外的组织或机构具有正式的职务身份,承担固定的工作任务并享受该组织或机构提供的薪酬等相关待遇的行为。

(三)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校外的组织或机构无正式的职务身份,承担固定的工作任务而获取一定报酬或待遇的行为。

二、有关要求

(一)离岗创业人员

1、审批原则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应在不影响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进行。经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经具有离岗创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离岗创业。

2、审批程序

详见《吉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操作细则(试行)》(附件1)。

(二)校外任职和兼职人员

1、原则及范围

原则上禁止教职工校外任职。教职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以及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且不干扰学校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可申请与本人专业、学科相关,有利于促进学校中心工作、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增强自身学术影响力的兼职,但需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到校外兼职。教职工不得以任职和兼职为由不接受或延误本职工作,任职和兼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勤等有关规定。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职相关事宜按照《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要求执行。

(1)鼓励兼职的范围

①鼓励教职工从事可扩大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主要指在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赢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高校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不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

②鼓励教职工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园从事产品孵化、成果转化、创业实践等活动。

(2)限制兼职的范围

①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从事以赢利为目的、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无关的兼职。

②在企业或其他机构承担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专业服务等方式的兼职。

③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3)禁止兼职的范围

我校教职工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签定聘用合同(不含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在校外机构兼有实质性工作或与校外机构保持聘用关系者)。

2、有关要求

(1)教职工申请在校外任职和兼职,必须在完成本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公共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在申请中予以提出,报学校审批。

(2)教职工任职和兼职期间的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教职工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个人不对外转让、也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无偿使用学校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3)教职工在校外任职和兼职,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使用“吉林农业大学”、“吉农”、“农大”或其他明显代表吉林农业大学无形资产的字样;或者在企业标识、注册商标、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学校的校徽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不得以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4)教职工在校外任职和兼职,未经学校批准,本人及校外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

(5)教职工在校外任职和兼职应与任职和兼职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任职和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一律由任职和兼职者与任职和兼职单位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校外任职和兼职的教职工在年度考核表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注明任职和兼职的单位、时间、内容、报酬等,以便对其进行全面考核。

(7)虽经所在单位批准、但未向学校报批或备案的任职和兼职,按未经批准对待。

3、审批程序

详见《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任职和兼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附件2)。

三、组织保障

对于申请离岗创业以及校外任职和兼职的教职工,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初审及监管责任,广泛征求其他教职工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审慎论证,确保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并及时上报学校审批。对于审批、管理、监督不力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为保障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学校成立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以及校外任职和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开展,具体如下:

组 长:席岫峰 冯 江

副组长:陈 光 张越杰 王志中 刘景圣

成 员:徐文生 毛彦军 佟轶材 武福军 刘洪君

张东鸣 吕文发 杜 锐 刘文丛 史旭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附件:

1、吉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2、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任职和兼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2017年6月22日

附件1:吉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

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工作,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潜能,按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7〕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 待遇及管理

第二条 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

(一)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科研成果转化等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保留其档案工资(基本工资+省绩效,下同)中的基本工资部分,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正常晋级或调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初始阶段暂停发工资,但由学校继续为其缴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二)在离岗创业期限内经考核证明创业业绩优秀,且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学校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基本工资;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2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学校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全额发放其档案工资。

(三)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我校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

第三条 人事管理

(一)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仍保持原聘任级别岗位不变,执行学校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二)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考核优秀比例。

(三)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按照职称评聘条件申评上一级职称和申评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四)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岗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五)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和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为其安排工作。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离岗期满后30日内未返回工作或选择继续创业的,学校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审批内容

(一)本人填写《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申请书》和《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项目说明书》;

(二)离岗创业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分管职能部门研究后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汇总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考核及管理监督

第五条 校内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的考核及管理监督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离岗创业人员实行年度实地考核和服务管理,并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报送检查结果。各单位应如实汇报本单位教职工离岗创业情况,若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外,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五章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如遇本操作细则与上级政策不符时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八条 关于离岗创业涉及的其他问题,参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操作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操作细则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操作细则由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以及任职和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培训)

机构任职和兼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此项工作由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以及校外任职和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职和兼职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任职和兼职审批备案表》。

第四条 鼓励性兼职,报所在系(教研室)研究同意后,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登记,再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限制性兼职,报所在系(教研室)研究同意后,所在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报分管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汇总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 本操作细则范围内未涉及的及特殊情况下的任职和兼职申请,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确定。

第七条 对学校批准的任职和兼职人员,须签定相应任职和兼职协议。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八条 全校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考勤规定管理、报告,对于违反考勤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于经学校批准同意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任职和兼职的人员,各二级单位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考勤情况。

第十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任职和兼职者,因对任职和兼职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校声誉受到影响,年度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任职和兼职者,一经发现,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任职和兼职行为。对于拒不停止者,一经查实,按以下规定合并处理:

(一)停发基础绩效、岗位绩效及业绩奖励绩效,并追缴任职和兼职期间的基础绩效、岗位绩效及业绩奖励绩效。

(二)三年内取消评优选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岗位分级资格。

(三)视情节轻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批、严格考勤,并加强对教职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的考核。

第十三条 因对教职工校外任职和兼职情况管理不力,出现漏报、瞒报的,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外,学校将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的年度考核均不能评优;减发其所在单位当年本科教学建设业绩奖励绩效额度。对于有任职和兼职人员的学科专业,在年度招聘计划审批上,给予该学科专业的招聘计划从严把握或暂缓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本操作细则执行前,已经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任职和兼职的,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获批准者须立即停止任职和兼职行为,否则按以上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如遇本操作细则与上级政策不符时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操作细则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由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以及校外任职和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