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具体标准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护理补贴
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依据2016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017年省直生育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3850元。
二、围产期补贴
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妊娠女职工(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可领取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
三、申领补贴程序
各单位事业编制女职工及事业编制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需提交相关材料并到人事处保险科填写《吉林省省直生育保险补贴奖励申领表》(一式两份)。
需提交的材料:
1、职工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无工作男职工配偶领取补贴,须同时提供医保局生育费用报销凭证(未报销生育费用的需提供女方失业证明)并在生孩子前向医保局申请。
四、注意事项
1、生育保险待遇涉及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逾期不报,视为本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2、上述待遇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27日已生育并符合领取条件的,报名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30日;2017年11月28日至12月31日生育并符合领取条件的,报名时间为2018年1月4日-5日。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倪淑凤 电话:84532995
人事处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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