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作用,将博士后制度与青年教师培养引进工作有机结合,健全学校青年教师选聘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招收范围与程序
第二条 学校现有的可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相近的学科专业实施师资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三条 各相关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需要,将师资博士后与年度用人计划统一考虑,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与常委会审批,由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第四条 申请师资博士后的人选通过学校人才招聘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道德、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第五条 经用人单位考核确定的人员,向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按照博士后进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由所在流动站及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办理入站手续,与学校签订《吉林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
第三章 招收条件
第六条 符合学校确定的当年选聘教师岗位招聘条件。
第七条 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32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到35周岁,博士学位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具有较好的科研创新能力。
自然科学类:在中科院三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四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部委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前3名),或撰写国家级资助项目学术著作1部(主编)。
人文社会科学类:在中科院四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部委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前3名),或撰写国家级资助项目学术著作1部(主编)。
(以上科研业绩分类详见附件《师资博士后进、出站考核科研业绩成果说明》)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负责管理,学院应确定1名教学指导教师(可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对师资博士后进行教学指导和培养。已有师资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需在现有师资博士后达到出站标准后,方可招收下一个。如现有师资博士后未能达到出站标准,则该导师停招两年。
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参照我校讲师身份管理,档案关系、工资关系转至学校。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3年。
第十一条 在站师资博士后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协助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研究生;
(二)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指导教师的助教工作,完整地旁听1门及以上相关学科课程;
(三)根据需要承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八)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3年的。
予以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其人事档案、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师资博士后的工资和生活补贴标准为25万元/人/年(税前,含五险个人部分),每月按48%比例发放工资、生活补贴,即1万元/月(税前,含五险个人部分)。期满出站考核合格,一次性补发剩余52%,共计26万元(税前);达到出站标准者,学校额外再补助10万元。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两年未能按时出站,由本人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学科带头人批准方可延期,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内学校不再发放工资和生活补贴,相关待遇由合作导师和所在学科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学校为师资博士后提供科研启动经费,按年拨付到所在科研流动站。自然科学类5万元/年,人文社会科学类2万元/年,共拨付两年。
第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如当年公寓无空缺,学校给予2000元/人/月租房补贴。
第十六条 师资博士后可以我校讲师身份申报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详见附件《师资博士后进、出站考核科研业绩成果说明》)。可以参加申请博士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鼓励各用人单位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的知名教授联合培养师资博士后。
第六章 考核与出站
第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应在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开题报告会由流动站组织进行。中期考核一般在进站后一年内完成,第24个月完成出站考核。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组织,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应对师资博士后的教学、科研、学生培养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尤其对是否适合从事教学工作、是否具备良好的科研发展潜力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分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中期考核标准由各学院按照学科实际情况制定,中期考核合格者,视为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继续按师资博士后待遇执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视为不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学校将终止师资博士后待遇,按普通博士后管理。
第十九条 师资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出站办理入校手续:
自然科学类师资博士后应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青年基金)项目1项,同时以吉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中科院四区及以上发表论文1篇。
人文社会科学类师资博士后应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项,同时以吉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中科院四区及以上发表论文1篇。或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以上科研业绩分类详见附件《师资博士后进、出站考核科研业绩成果说明》)
第二十条 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标准,且本人同意留校任教者,学校即依照国家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工资标准,并兑现所聘岗位相关待遇,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讲师任职时间。
第二十一条 留校任教的师资博士后,不再享受学校优秀博士(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正常留校的优秀博士可以申请师资博士后人才培养项目,并享受师资博士后待遇,但同时取消优博待遇。留校任教的师资博士后出站时达到学校副高级职称评聘标准,可以向学校评聘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可以等额投票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标准者,按普通博士后要求办理出站手续,自主择业。
第二十四条 师资博士后达到出站条件,未留校任教者,需退还师资博士后与普通博士后的差额培养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吉林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