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办法》(吉发〔2013〕8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人才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人才激励、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开发、人才服务保障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等人才项目扶持资助和由政府资助省人才开发基金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统筹使用、突出重点。围绕我省人才开发的重点领域,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短缺人才的引进、开发以及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各类人才,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二)精准有效、公平公正。落实省政府推动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管理、注重绩效。建立健全人才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人才资金管理工作在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管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省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人才资金资助项目的前期论证,提出绩效目标并督导资助项目的实施;
(二)作为省人才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省人才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统筹使用和分配专项资金,不得按部门内设机构进行切块管理;
(三)负责组织并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省人才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对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或审核、验收等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省人才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交省人才资金支出计划,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上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六)负责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汇总,提出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监管和评价,向省财政厅报送整体绩效目标;
(七)加强对人才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动态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做好人才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才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人才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二)负责省人才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人才资金管理制度;
(三)组织省人才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人社厅建议,审核确定省人才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省人才资金预算;
(四)会同省人社厅发布年度人才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五)会同省人社厅向省政府上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六)组织开展省人才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人才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做好本地项目申报、审核、筛选、组织本地专家评审,并择优上报等工作;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在人才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项目申报、审核、筛选、组织本地专家评审,并择优上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并对申报项目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人才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要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按要求报送绩效目标以及人才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等总结材料。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奖励激励政策,重点向有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倾斜,向经济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倾斜。
第十一条 人才激励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人才表彰、激励项目的奖励资金。
1.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每3年开展一次,每次表彰20人,每人奖励20万元;
2.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创新团队1个,奖励20万元;评选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特别奖3人,每人奖励10万;评选吉林省青年科技奖30人,每人奖励3万;
3.吉林技能大奖和吉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吉林技能大奖10人,每人奖励5000元,评选吉林省技术能手50人,每人奖励3000元;
4.“吉林技能名师”奖励资金。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吉林技能名师”20人,每人奖励1.2万元。
(二)发放政府特殊津贴(高层次人才部分)。
1.在我省工作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每人每月500元;管理期内的省高级专家每人每月1000元(管理期3年);
2.管理期内的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拔尖人才每人每月500元(管理期4年);
3.两项或两项以上高层次专家称号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累加计算。
(三)集中资助资金。对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兴产业形成,打造品牌产品的急需引进和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我省从事科技创新研发、技术升级革新、成果推广转化等 工作提供相应的科研活动经费补助和一定的个人生活补贴。
(四)吉林省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师徒工作间的资助资金。每年建设10个省级首席技师工作室、10个省级师徒工作间。每个首席技师工作室补助资金20万元、每个师徒工作间补助资金5万元。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
(一)支持省重点发展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项目科研攻关人才等人才引进工作资助资金;
(二)引进国外智力服务吉林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国际人才智力合作平台、引进境外经济技术及管理人才、派出团组出国(境)培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
(三)引进人才事业、引智成果宣传、外国专家表彰、专家活动及外国专家文化交流服务等补助。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开发
(一)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重点学科领域急需培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研修和培养教育经费;
(二)公务员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经费;
(三)与国家相关部门签订的人才培养工程及合作项目的匹配资金。
第十四条 人才服务保障。用于高层次专家异地休假疗养、交流合作、慰问等经费;省博士后公寓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短期周转住房相关服务保障经费。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用于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以及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行业标准制定、高端人才招聘、高端人才介绍、高端人才论坛、人员培训等活动的资助资金。对评为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培训基地、诚信服务示范机构、领军企业等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省政府批准注入省人才开发基金会资助资金及使用省人才资金的其他有关人才工程项目的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人才资金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对确需安排的重大课题研究和发展规划项目经费要从严控制。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八条 人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二者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综合考虑选取各地人才项目申报、人才培养开发、人才引进、人才资源服务开展情况、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鉴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或政策调整,每年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对选取的因素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对市(州)、县(市、区)资金分配,除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外,均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与工作绩效考核挂钩,与资金使用效果挂钩。各地可根据省里确定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支持项目,并将资金使用分配结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对没有申报项目的市(州)、县(市、区)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中省直人才项目和市县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或审核,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补助额度。
第二十二条 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人才资金项目数据库,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且带动示范作用明显的人才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全省重大人才工程、高端人才引进、优秀人才奖励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申报时间。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年度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市(州)、县(市、区)和中省直部门(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年度拟申请使用省人才资金资助的项目报省人社厅并抄送省财政厅,逾期不报将视为无使用资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由申报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申请理由、人才层次、相关依据、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工作方案以及要达到的预期效果等内容。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二十六条 申报要求。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人才资助项目,省人才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对人才资金资助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中省直人才资助项目和市县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踏查等环节后,由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市(州)、县(市、区)人才资助项目评审,采取备案制,由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省政府批准已长期列入财政计划的使用省人才资助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也须按年度履行申报程序,由省人社厅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省人才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请分管资金主管部门的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定后,核报省长审批。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三十条 省财政根据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为提高本级部门预算的年初到位率和下级政府预算的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70%提前下达各地,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对需据实结算的特殊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三十一条 确定后的省人才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各级人社部门在资金审批下达前将拟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二条 资金下达。中省直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给项目单位;市(州)、县(市、区)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人才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备。
第三十五条 对结转结余资金、市县财政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资金、项目单位因情况变化无法执行的资金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处理方式。其中: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或下级财政的,市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购置设备设施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核查和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人才资金支出明细、项目执行内容、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总结材料。市(州)、县(市、区)报同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汇总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中省直项目单位将总结材料直接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绩效目标,省人社厅在编制省人才资金年度预算时提出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
第四十条 使用省人才资金的单位,申请资金时要同时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报同级人社部门;省级和市县人社部门,分别对本级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由省人社厅统一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
第四十一条 绩效自评。省和市县人社部门,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审核汇总后,形成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人才资金使用情况、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人才资助项目,在安排当年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省人才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的《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6〕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