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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 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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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保障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岗教职工,包括校事业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场站全民人员,以及学校认为应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考勤规范

第三条 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教师实行工作任务制(担任党务、行政职务人员除外),其余人员均实行每日坐班制。

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日作息时间考勤;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按教学、科研任务时间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时间考勤,缺勤一次按工作日计算;不能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考勤的特殊岗位,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作息时间,按照工作实际需要考勤,考勤方案要求报备学校审批。

“双肩挑”人员的考勤,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兼顾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因故无法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当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

不要求坐班的人员,在无教学任务的工作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当向单位报备(包括事由、目的地、离开期限等信)。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履行销假手续。 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党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各单位应当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本单位教职工考勤工作。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 奖评优、薪酬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教职工考勤结果实行单位内部公示制度、月报制度。

(一)各单位每月初将上一月的考勤结果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由单位受理考勤结果相关异议并作出结论。

(二)各单位负责具体考勤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每月4日以前 (如遇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则顺延),将填报完整并经公示后的上一月考勤统计表,经本单位分管考勤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二级党组织,由二级党组织汇总,每月5日前报人事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由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单位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学校结合审批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考勤结果。

第十一条 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正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发现对教职工缺勤监管不严、蓄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以及对教职工请假审批不严不实、违规给假等问题,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缺勤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学校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底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各单位不按规定期限报送考勤结果,学校将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经学校通报批评后仍然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相关责任 人给予处分。

                      第四章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病假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须请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向单位提交三甲医院诊断书。

教职工请病假,年累计不满15天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批,请假单由单位自行留存备查;15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 负责人审批,请假单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事假

教职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须离开工作岗位的,须请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年累计不满7天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请假单由单位自行留存备查;7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单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原则上事假年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超期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以享受婚假15天。婚假原则上只在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第十六条 产假(护理假)

依法办理生育手续的女教职工可以享受产假18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性教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可享受25天的护理假。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假

教职工接受节育等手术的,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可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哺乳假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未满1周岁的,可享受哺乳假。女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哺乳,每天1次,每次1小时(路途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第十九条 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生活在同一城市, 且不能在公休日与国家法定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原则上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特殊情况未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的,按事假处理。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时间不超30天;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时间不超过20天;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时间不超过20天。

第二十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不超过3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料理丧事的,经个人申请,单位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一条 被鉴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其休假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超出上述规定的天数,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学校批准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单位不同意或单位同意但学校未批准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请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请假单由单位留存。

                     第五章请假与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绩效工资

1.病假年累计14天以内,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2.病假超过14天,但不超过2个月的,从请病假的第15天 所在月份起停发绩效工资。

(二)国家工资

1.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 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90%发放;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70%发放;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80%发放。

(三)因教职工个人违纪违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按病假处理,不能上班工作的,停发全部工资。

(四)病假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五)连续病假达到六个月或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年工作日一般按248天减去寒暑假工作日天数计算),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事假的工资待遇和时限计算:

(一)年累计事假7天以内的,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二)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的,从请假第8天所在月份起按 照超出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三)事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五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 丧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婚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含寒暑假;产假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短期事假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请假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的扣发基数为基础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学校绩效工资发放项目变更或标准调整时, 已按照既有项目和标准扣发的,不再按照新的项目和标准扣发或补发,新的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扣发基数从学校文件印发之日的 下一个月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属于“吃空饷”情形的,学校按上级部门有关 规定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三)未经批准出国(境)的;

(四)经组织批准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离岗创业等情况,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五)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体活动的;

(七)病假、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或有偿创收活动的;

(八)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十)工作期间未经单位领导同意,请他人代班或代他人上班情况视为旷工;

(十一)专任教师岗位,考勤时旷工一次按旷工1天计;擅自串课、擅自找人代课按旷工处理, 一次课按1天计。

教职工存有以上旷工情形的,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时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

(二)旷工2天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三)旷工3天及以上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第二十九条 旷工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三十条 教职工1年内累计旷工15天,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 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月累计4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累计时长达到8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

第三十二条 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其2个月的绩效工资,处分加重一级其绩效工资多扣1个月。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 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执行工资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中涉及“停发全部工资”的人员, 其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待其工资恢复正常后,在个人工资中扣除学校为其垫付的个人保险等项目相应金额。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满”“不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吉农大字〔2006〕221号)及其补充规定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