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工作(生产)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全校在编人员、农场在岗全民职工及学校人事代理人员。
(二)具有讲师职务以上(含讲师)的教师不实行每日坐班制(担任党务、行政领导职务人员除外),其余人员均实行每日坐班制。
二、请假规定及待遇
(一)事假
1、教职工因事不能上班要请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天至五天由院、系、部、处、室负责人批准;六天至十天由院、系、部、处、室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十天以上报校长批准。
2、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因私不能参加集中组织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计划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缺席一次比照旷工天数由各院、系、部自定)。
3、院、部、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请假(包括因公出差),七天以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八天以上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请病假。需持校医院诊断书(包括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职工,可持病历回校医院开具诊断书),其它医院诊断书无效(公出、急诊除外)。病假一周以上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2、教职工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
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对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者,其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4)对打架斗殴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造成伤、病、残不能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5)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暂列编外。
(三)产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晚育(女23周岁以上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给护理假7天。产假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2、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孩子哺乳(含人工喂养)两次,每次30分钟(不包括路程时间)。
3、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批准,人事处同意后可休哺乳假,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包括产假在内)。休哺乳假期间扣发工资中的剩余津贴、补贴。
(四)婚丧假
1、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准假三天(不包括路程时间),超过法定年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三年以上的晚婚者,晚婚假十五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三天(不包括路程时间)。
(五)探亲假
探亲假请见《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
(六)迟到早退
教职工必须按学校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月累计五次者视为旷工一天,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七)销假
教职工无论因何种原因请假,到期必须到批准领导处销假。如需续假的必须在休假期内交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连续休假。
(八)教职工在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照发。
三、擅自离岗
(一)凡我校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岗。各单位应及时将擅自离岗人员报校人事处。擅自离岗人员从离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并停发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
(二)擅自离岗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的人员,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与学校有协议的按学校签定的协议处理。
四、违反考勤规定处理办法
每月迟到、早退4次,减发月岗位津贴5%,事假天数累计在7天以内者,按事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在8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病假天数累计在15天以内者,按病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在16天以上30天以内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旷工半个工作日,减发月岗位津贴50%,旷工1个工作日减发1个月岗位津贴,旷工2个工作日减发2个月岗位津贴,以此类推。
(一)停发岗位津贴
1、病休一个月以上者。
2、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者。
3、待岗人员。
4、经学校认定应该停发岗位津贴者。
(二)扣发岗位津贴
1、凡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2、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其两个月的岗位津贴,处分加重一级其岗位津贴多扣一个月。
3、被公安机关拘留者,按相应的行政处分,扣发其岗位津贴。
4、被司法部门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从被逮捕当月起扣发其岗位津贴。
五、考勤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考勤是加强学校工作纪律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必须严格坚持日常考勤制度。办公时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考勤工作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主抓,以总支为单位汇总上报,各单位领导要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和各种请假手续的整理保管工作。
(三)考勤实行零报告制度,考勤员必须在每月五日前将本单位的考勤情况(汇总表)报总支,然后由总支报人事处劳资科。逾期不报者,将暂停发放其单位人员岗位津贴。同时,将不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单位考勤情况。
(四)各单位考勤情况要实行公开制度,人事处将汇同纪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考勤情况做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有瞒报、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职务评聘、提职晋级、评选先进和工资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