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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退休及延聘返聘工作暂行规定

  • 日期: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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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吉林农业大学退休及延聘返聘工作暂行规定》业经2017年第三十次校长办公会和第十二届党委常委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农业大学退休及延聘返聘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农业大学

2017年12月29日

吉林农业大学退休及延聘返聘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校退休及延聘返聘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休

根据《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吉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字〔1999〕24号)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者。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者。

(三)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因病退休

经本人申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吉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方可病退;因工致残,经吉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方可病退。

三、延聘

延聘人员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条件

1.具有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2.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延聘后的工作。

4.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可延聘至65周岁。

5.年满65周岁的博士生导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及本人意愿延聘至70周岁:

(1)以吉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6.两院院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程序

1.根据本人条件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退休前两个月内由拟延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

3.每次延聘期为1年,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延聘,拟继续延聘者需重新申请报批。

(三)管理

延聘人员按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

四、返聘

(一)根据教学、学科及专业建设等原因需要返聘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同意后与返聘人员签定协议。

(二)课时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以课时酬金形式兑现,课时费标准按照外聘人员课时费标准执行,其他形式返聘人员报酬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离休退休及延聘返聘工作暂行规定》(吉农大字〔2006〕224号)同时废止。

六、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